28日,《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正式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现行我省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于1994年施行,200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残疾人保障法进行了修订,并增加了许多新内容。近年来,我省在残疾人事业发展方面进行了许多有益探索,取得一些好的经验,有必要上升为法律规范。
省政府残疾人工委副主任陶慧芬在作修订草案的说明时介绍,现行实施办法规定,从事特殊教育工作满25年并在特殊教育岗位上退休的,特殊教育津贴可计入退休金。然而,实践中从事特殊教育的教师大都是在其他岗位工作多年后转入特殊教育岗位的,因而能享受这一待遇的人很少,难以发挥其应有的激励作用。
为此,修订草案规定:“从事特殊教育工作满15年并在特殊教育岗位上退休的,特殊教育津贴可计入退休金。”即将特殊教育津贴计入退休金的条件从满25年修改为满15年。门槛降低后,有利于吸引更多的老师加入特殊教师队伍行列。
同时,为增强对残疾人事业的经费保障,修订草案还规定:“残疾人事业经费应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逐步增加。”“各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和体育彩票公益金地方留存部分,每年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发展残疾人事业。”
修订草案还规定了“禁止利用残疾人儿童从事卖艺、乞讨活动”等。